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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辩护至最轻——张某某非法持有冰毒案
来源:蒋飞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6
浏览量:958

非法持有毒品罪成功辩护至最轻——张某某非法持有冰毒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4126日被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112日被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蒋飞龙律师,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41261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某某村某某房门口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在该房内起获疑似冰毒及麻果一批。

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重28克。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南海区法院出示了抓获经过、物证,证人的证言和辨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张某某判处1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蒋飞龙律师作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在公安阶段即接受其家属的委托对张某某进行了会见,详细了解了案情,听取了张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分析,因本案涉及到毒品犯罪中的几个易混淆罪名,在会见时蒋飞龙律师给其提供了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特点等相关知识和注意点,针对其恐惧的心理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安抚,着重告知了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罪名的区别和各罪的不同量刑幅度,对所涉案件做了相对准确的量刑预估,稳定了张某某的情绪,坚定了其信心。

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之后向佛山市检察院提出了法律意见,指出张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起诉,而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且案件应当由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管辖而不是佛山市检察院管辖。该法律意见得到佛山市检察院的采纳,成功的将罪名由运输毒品罪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起点由15年减至6个月,从根本上大大减低了刑期。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人持有的甲基苯丙胺为28克数量不大,且尚未流入社会,目的仅为自己吸用,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不大。

2、张某某所涉案件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小,可以从轻处理,以教育为主。

3、张某某持有毒品系自己治疗疾病需要,相较于其它涉毒人员其戒毒意志坚决,可以从轻处罚。

4、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

因此,建议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判处1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2015728,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采纳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某某作出判决,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完全达到预期的辩护效果,成功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最低刑以下判决。

点评:

该案公安机关以运输毒品(冰毒700克)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涉及到广东、江苏两省,案件先在广东省检察院审核,后移至佛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蒋律师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成功将将罪名由运输毒品罪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重量由700克降至28克,量刑起点由15年减至6个月,从定性和数量方面取得了辉煌的辩护效果,被告人及家属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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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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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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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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